不能预计退货概率时的一般账务处理
①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税务局认为交易已实现,缴纳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预收账款
③退货期满没有发生退货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④退货期满发生退货时
借: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有退货条件的销售商品,应当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而将退还的金额确认预计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应该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应收退货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要按照会计估计变更来处理。实际发生退货时,按照实际退货的情况,补记收入,冲预计负债等。
附有退回条件商品销售的税务会计处理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假如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回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以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假如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的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相关税法规定,无论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售出的商品是否退回,均在商品发出时全额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由于会计和税法上在确认收入时点上遵从不同的规定,由此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应按照税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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