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民营业纳税申报技巧
案例:李某是从事焚化品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经营了一个月之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他进行税收管理。由于他的经营规模比较小,自己没有建账能力,税务机关对他采取核定征收的管理办法。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将业户夫妻的月工资定为500元,水电等费用平均一个月为100元,毛利率为10%.
根据业户的申报可以计算出该业户的经营情况:
该业户的月营业额=(500+100+500×2)/10%=16000(元)。
如果根据业户的申报,就应该以16000元作为计税依据,则:
应纳增值税=16000/1.06×6%=905.66(元)。
由于在一个集镇上经营花圈等焚化品的业户很少,因而业务可比性不强,而且,对该行业的业务核定也没有权威性的意见可供参考,因此,税务机关在具体核定营业情况时往往是根据业户的自报为基础。
显然,该业户所申报的情况与实际是不相符的。
(500+100+500×2)/20%=8000(元)。
从而确定该业户的月应缴纳增值税额为:
8000/1.06×6%=452.83(元)。
税收筹划专家认为:如果该业户具有税收筹划意识,针对当地“经营花圈等焚化品的业户很少,因而业务可比性不强,而且,对该行业的业务核定也没有权威性的意见可供参考”的特点进行适当筹划,适当提高经营毛利率的申报,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假设毛利率为50%(比较接近该行业的实际盈利能力),则该业户的月营业额应当确定为:
(500+100+500×2)/50%=3200(元)。
该业户的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3200/1.06×6%=181.13(元)。
毛利率由10%上升到50%,而应纳增值税额则由905.66元下降到181.13元,两者相差724.53元,两者的差别多么的大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