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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税务筹划4


来源:遵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7/12/5 10:33:22

利用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税务筹划4

某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3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经营部门:零售商场,供电器材加工厂,工程安装施工队。前两个部门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施工队主要是对外承接供电线路的架设、改造和输电设备的安装、维修等工程作业。并且,此安装工程是包工包料式的安装。从工程安装施工队的包工包料安装收入看,其每一笔收入的构成,它都是由销售货物——设备和材料价款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安装工时费收入两部分合成的。可以有一个较为可行的方法,就是走企业改制分立的道路,即把原工程安装施工队独立出来,单独办照,单独核算,使它成为公司所属的二级法人。根据现行营业税征税政策规定,安装业务收入应纳3%的营业税,这比原按17%纳增值税,会降低不小的税负。现假设公司1999年度取得包工包料安装收入203万元,其中设备及材料价款132万元,安装工时费收入71万元,施工队独立前,应按混合销售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03÷(1+17%)×17%=29.50(万元),假定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7万元,则应纳增值税=29.50-17=12.50(万元),税负率为:12.50÷203×1 00%=6.16%。若施工队独立后,设备和材料的供应问题,施工队可不管此事,它只负责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只就安装工时费收入71万元单独开票收款,并按营业税征税规定计税。此时,设备及材料价款132万元,则由原企业纳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132÷(1+17%)×17%-17=2.18(万元);而工时费收入71万元,由新独立的施工队纳营业税,即应纳营业税=71×3%=2.13(万元),“两税”加起来,则公司总的应纳税额=2.18+2.13=4.31(万元),税负率为:4.31÷203×100%=2.12%。由此可见,这家公司这样筹划后,总体税收负担大不一样,它能合理合法地将原税负6.16%降至2.12%,从而税收支出降低了4.04%,企业效益由此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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