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有讲究节税三十万方案二
高先生在看了这个测算结果后很高兴,毕竟可望节省10多万元的营业税,在他高兴之余,笔者将方案二对其进行了推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对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那么,该公司只要在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30%以上的规定比例,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而且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证明,就可享受以下免税政策优惠。所谓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该公司要想达到规定比例就招收不得低于24名城镇退役士兵,其税收免征情况如下:
1.营业税:500万元×5%=25万元。
2.城建税:25万元×7%=1.75万元。
3.教育费附加:25万元×3%=0.75万元。
4.企业所得税:50万元×33%=16.5万元。
该公司的全年可享受的免税合计:25万元+1.75万元+0.75万元+16.5万元=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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