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销售改加工利润可转移政策分析


来源:信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7/12/5 10:54:50

销售改加工利润可转移政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4号)规定,关联企业之间调增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对关联企业一方作出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调整,应允许其关联企业作相应调整。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规定,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涉及其境内、外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应报有关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虽然本例A公司将产品销售给B公司的利润率为10%,但是仍然不符合“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的要求。因此,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产品应当按照正常销售价格3000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即在申报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需要注意的是,B公司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应申报调减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

上一篇:

下一篇:销售改加工利润可转移筹划方案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