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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选择放弃进项税额的抵扣权


来源:开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7/12/5 10:57:35

慎重选择放弃进项税额的抵扣权。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权,选择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放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声明,并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虽然放弃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可以增加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抵减企业所得税,但抵减的部分只是放弃部分的33%(或25%)。只有在增量退税无望而纳税人又有利润的情况下,才可选择放弃抵扣权,而这一情况是难以预料的。况且增量抵扣退税税收政策还可能会随时调整为以当年实际缴纳税收为限抵扣。如《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就有规定,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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