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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纳税筹划案例


来源:信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7/12/7 16:53:51

软件企业纳税筹划案例

长江软件开发公司2006年预计实现嵌入式软件销售金额为23400万元(含税),为生产软件而购入的材料金额为2340万元(含税)。该企业的销售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金额为6000万元,期间费用可列支的金额为4000万元。长江软件开发公司应当如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呢(为简化问题分析,此例忽略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因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65号)第十一条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因此,长江软件开发公司2006年度销售嵌入式软件应当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额为:(23400÷1.17-2340÷1.17)×0.17=3060(万元)。

企业销售软件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水平达13.08%.可见,税收负担是比较高的。有没有办法使该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下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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