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软件企业纳税筹划政策筹划分析


来源:周口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7/12/7 16:55:33

软件企业纳税筹划政策筹划分析

如果对现行政策文件进行综合分析,我们就可以得出有关操作思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在第一款明确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的同时,还在其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作为嵌入式软件开发和销售企业是不是应当征收增值税,其关键是看有关企业对所开发的软件是不是拥有著作权,或者能不能分别核算。

由此,对于长江软件开发公司我们可以给出如下筹划思路:

一是参与软件开发,从而取得软件的著作权。企业自行开发生产嵌入的软件产品一般拥有著作权,但是受托开发则不然。因此,如果企业受托开发嵌入式软件,应当争取参与软件的开发活动,并且通过合同约定在法律形式上保留部分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从而达到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的目的。

二是分别进行核算,单独核算软件的成本。由于“嵌入式软件”不能作为独立的产品存在而销售,需要嵌入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所以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企业需要将软件开发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如人工工资和其他费用等与其他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生产和制造的材料等成本费用进行分别核算。

上一篇:可以选择合并、分立企业的办法,尽快实现进项税额的全部退税

下一篇:软件企业纳税筹划政策筹划筹划点评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