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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纳税筹划政策筹划筹划点评


来源:开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7/12/7 16:56:26

软件企业纳税筹划政策筹划筹划点评

作为受托开发“嵌入式软件”企业参与软件技术或程序的研发是可行的,因为作为著作权是可以量化成货币的形成来进行操作。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双方所有后,双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可以重新调整。受托企业介入委托企业的有关业务,而委托企业也可以通过渗透受托企业的有关业务获得利益补偿,或者通过有关开发商品的价格让步的手段得到补偿。

作为受托企业取得“嵌入式软件”的部分著作权以后,不仅在转让软件过程中可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65号)不征增值税,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所规定的技术转让规定,还可以免征营业税。

同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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