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单位购进熟料后添加混合材生产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目录中的32.5#复合硅酸盐水泥。请问:我们在计算废渣搀兑比例时,是否包括购进数料中的废渣比例(经检测化验可以确定)?如果不计算的话,我们的废渣搀兑比例达不到30%,是否能享受先征后退政策?如果不能享受的话,是否同国家鼓励“三废”利用的政策精神相违背?谢谢
解答内容: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64号 ]规定: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经请示有关业务科室,您描述的计算废渣掺兑比例包括熟料中的废渣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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