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四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例》第十四条)
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补助,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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