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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7/12/16 11:14:12

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我是一名军队转业人员,我想下海经商,请问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财税[2003]26号: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另外:财税[2005]18号还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提示:如果您想开办公司,满足2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想从事个体经营还得满足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目前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作出了定额减免。18号文件还没有明确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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