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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工会经费税前扣除依据


来源:萍乡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7/12/28 13:52:07

工会经费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有着最典型的共同点,都是依附于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而产生的,因此,也被称为“(工资)三项附加费用”或“三费”。其税前扣除的税法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当我们看过税法对“三费”的扣除规定后,也许会把视觉重点放在税前扣除的限制比例上: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1.5%。但如果仔细的去看,就会发现工会经费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方式有着截然不同:

对于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在比例内按“支出”的金额的扣除;而对于工会经费则是规定在比例内按“拨缴”的金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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