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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仁和会计学校:用一个案例告诉你股权转让如何核定征收之如何核定征收


来源:北京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1/1 12:16:07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67号公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姚某提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但姚某无法提供。因此,姚某无偿转让被投资企业A公司股权,不属于股权转让收入偏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税务机关应核定本次股权转让收入。67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对本次股权转让采取净资产核对法进行核定,即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因被投资企业A公司2015年末房屋账面价值为2406400元、土地账面价值为3000600元,合计为5407000元,占总资产比例为29.9%。根据67号公告相关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经评估,价值时点为2015年12月30日,A公司房屋评估价值为2490840元、土地评估价值2912130元,合计为5402970元。房屋土地的评估价值5402970与企业账面价值5407000元比较,未发生增值。故A公司每股净资产为10755357.63/10000000=1.075535763元,本次股权转让收入为1.075535763*5000000=5377678.82元。姚某以现金方式取得股权5000000元,本次股权转让发生相关费用2500元,故本次转让股权原值为5002500元。姚某本次股权转让所得为5377678.82-5002500=375178.82元,应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375178.82*20%=75035.76元。   姚某后于2016年8月2日通过自查查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75035.76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7203.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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