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新规定,很早就这样要求,只是很多公司都太过漠视,没有严格遵守,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又再重新强调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发票必须 “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第23条),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第22条)。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罚则,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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