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份终了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的未交增值税额.月份终了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的多交增值税额也在"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1]
企业发生当月上交上月未交的增值税的情况,应在"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其账务处理是: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可无余额,也可能有余额,可能是贷方余额,也可能是借方余额.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如借方余额,则反映企业多交的增值税额.
此科目相关规定文件:1、《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2] ;2、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3] 第38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