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遗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遗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遗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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