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以前的规定是:占股20%以下用成本法,20%以上用权益法;现行的规定是:占股20%以下仍保持成本法,50%以上改用成本法,20%-50%之间保持权益法。一直不明白为什么这么改,这样变更的目的与意义是什么?如果用现实情况做参考的话,50%以下用成本法,50%以上用权益法似乎更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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