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从会计工作的实践看,没有形式的合规,遑论实质的正义,实际工作即便实质有瑕,只要形式无恙,大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书不可尽信,形式未必轻于实质。
从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管角度看,税务好像更关注形式,如以票控税、进项抵扣等。税务果只看重形式吗?当然不是。下面就给大家说一说税务是如何理解形式与实质的。
税务机构是权力机关,对税收有监督权、解释权、裁量权。如果把税务部门人格化,我们不难发现税务理解实质与形式的规律,税务对会计实质与形式的理解遵循三条线。
01
成本费用形式有瑕疵时,税务主张形式重于实质。什么是对企业有利的事项呢?比如说企业发生的费用没有发票或发票不合规,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税务就应该允许企业税前扣除。但此时税务认定形式重于实质,没有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
02
成本费用上实质有瑕疵时,税务主张实质重于形式。如一些企业找发票平账、套现、虚构费用做低所得税等。这时税务认定有发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03
对收入征税的时候,具备形式的,税务主张形式重于实质;不具备形式的,税务主张实质重于形式。比如企业开票了,但收入尚未确定,企业要先交税,此时形式重于实质。企业确认了收入,但没有给对方开发票,企业同样要交税,此时实质重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