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但是允许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对于预计净残值,准则与税法都给予了企业较大的职业判断权。但准则规定预计净残值是可以调整的,而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选择超过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只要符合合理性原则,不涉及纳税调整;企业选择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则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净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会计人员做出职业判断,才能保证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合理。不同的固定资产应当允许估计并采用不同的净残值率,如机器设备的净残值率一般可以高于电子设备的净残值率等。当然,同一种类的固定资产其净残值率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为了使净残值率的估计做到统一、规范,企业应根据自身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按种类确定净残值率,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按一贯性原则加以执行。估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需要考虑很多因素,例如,工作班次,工作环境,维修保养的计划安排,与企业固定资产有关的技术进步或生产工艺改进的未来预测等,企业估计的折旧年限应符合正常的经营常规,即体现合理性原则。
全面把握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能保证计提的折旧额正确,但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还会遇到一些例外情况,现从以下几种情况来说明如何计提折旧。
一、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规定,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纳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也就是说,税法要求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并按规定补提(冲提)以前年度少提(多提)的折旧,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计提资产减值后折旧的计提
生产经营中固定资产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和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下降,从而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等情况,依据准则规定,上述情况应判断固定资产发生减值,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后固定资产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即按未来适用法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害前不得扣除,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后会计计提的折旧小于税法计提的折旧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折旧年限、净残值调整后折旧的计提
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净残值的预计由于仅仅是估计,因而带有很大的不准确性,有时偏离度还会很大。根据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调整。修正后采用的会计估计比修正前更合理,更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企业应当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净残值,按未来适用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根据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折旧年限也不能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四、资产评估增值后折旧的计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050号)的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①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②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所以,资产评估增值后计提的折旧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五、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对于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适当证据(包括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确定折旧程度,再乘以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确定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最低折旧年限。也就是说,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一般可以按其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可根据资产的磨损程度、使用状况合理确定。取得的固定资产在原企业即使已提足折旧了,仍可以按新的计税基础在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