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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恒企会计实操培训学校:新旧税法主要差异之应纳税所得额和准予扣除的支出方面


来源:信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1/13 12:01:08

1.在应税收入方面:新税法较旧条例范围较广和具体,体现了宽税基原则,此外明确了接收捐赠收入为应税收入。规定了不征税收入范围:(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之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在一般意义上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政拨款定义。

2.在准予扣除的支出方面

旧条例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强调了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且为合理的支出。有关差异较大的项目有:

(1)在工资薪金支出方面,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造成内、外资企业较大程度的税负不均;新税法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在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方面,旧条例未规定可以扣除;新税法明确规定了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一方面鼓励有能力的企业更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多渠道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另一方面与《企业财务通则》对职工福利支出规定改革精神一致。

(3)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用、教育经费方面,旧税法规定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教育经费支出分别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新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扣除计算的基数将“计税工资总额”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在较大程度上加大了准予扣除计算的基数;在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上较原来提高了1个百分点,且规定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举旨在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投入。

(4)在业务招待费方面,旧条例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实际操作是按营业收入的规定分段按差别累进税率进行计算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0.3%.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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