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条例规定应当估计固定资产残值,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明确规定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新税法只是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但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残值率,如无新的政策,残值率可由企业合理规定,理论上残值率范围为≥0.
在折旧年限及方法方面,旧条例仅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分别: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而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⑤电子设备,为3年。新税法考虑到现代技术更新速度因素缩短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同时对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进行了详细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新税法还对矿产资源企业的折耗、折旧方法,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进行了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林木类、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准予扣除的最低折旧年限分别为10年、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