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也就是说分期收款销售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应当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分期收款销售是按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金额。为解决上述矛盾,笔者建议分期收款销售中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在销售时计算,利息收益应交增值税分期确认,这样不仅与会计收益确认一致,而且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的规定,同时也满足了税控系统的开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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