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会〔2016〕22号文件出台前,“已交税金”科目也是三级科目,主要核算:(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2)90年代,部分主管税局要求出口企业按4%预缴增值税(该法规目前已经不存在了),出口预缴的增值税也在该科目中核算。
财会〔2016〕22号文件出台后,“已交税金”科目仍然是三级科目,但核算内容更新为: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缴纳的应交增值税额。由于“已交税金”是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下的三级科目,期末都结转到一级科目“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的所属二级科目,因此按财会〔2016〕22号文件进行会计核算后,对往期和当期资产负债表列示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