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在财会〔2016〕22号文件出台前,对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要于以后期间确认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一般在“其他应付款——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方核算。
在财会〔2016〕22号文件生效后,企业需要将原“其他应付款——待转销项税额”贷方余额,结转到新增二级科目“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货方。按照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待转销项税额”仍重分类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故对资产负债表列报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