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在财会〔2016〕22号文件出台前,企业对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一般是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三级科目核算。在文件出台后,代扣代缴增值税已在“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二级科目下核算,并在报表中列报,但企业执行财会〔2016〕22号文件后,对往期和当期资产负债表列报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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