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单付款是购货企业根据经济合同对银行转来的托收结算凭证、发票账单、托运单及代垫运杂费等单据进行审查无误后,即可承认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验货付款是购货企业待货物运达企业,对其进行检验与合同完全相符后才承认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购货企业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1)确定的起点金额:每笔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的
每笔起点金额为1 000元;
(2)收付款人间必须签订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
(3)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有邮寄和电划两种收款方式供收款人选择;
(5)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付款方式的承付期有所不同;
(6)付款人在限定的条件下有全部拒绝付款或部分拒绝付款的权力;
(7)收款人遭无理拒绝付款时有重办托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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