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会字(1995)11号《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列入合并范围的是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持有不超过半数权益性资本而有以下情况的,也列入合并范围:
·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协议,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
·根据章程,有控制权;
·有权任免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在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根据惯例一般认为,被投资公司高管层人员的任命权及实际任职情况,是判断其对被投资公司是否具有控制权的重要标志。而对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认识,除了股权比例和高管层任命等重要标志外,对企业整个经营和财务活动基本要素的控制是最重要的。产品营销、成本控制、资金运营、管理制度建立和会计方针确定等等,都是从本质上判断公司控制权不可忽视的关键。
可以不列入合并范围的:
·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宣告被破产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准备近期出售而短期持有;
·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依据财会字(1996)2号《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下列情况也可不列入合并范围:
以上比率均在10%以下时,根据重要性原则,也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