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上一篇:南京会计培训学校:权益类的会计科目如何结转
下一篇:连云港会计培训: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