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由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上一篇:连云港会计培训学校: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下一篇:徐州会计培训:涉及盈余公积该如何做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