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注释:当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即发生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时,或发生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即由可以抵扣的项目转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时,由于之前不动产抵扣采取了分期抵扣的方式,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时应按以下步骤操作处理:
(1)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
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在当期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在当期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计算"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除上述"差额"。
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斥资1110万元于2016年5月购进一座厂房用于生产经营,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期抵扣进项税额66万元,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44万元。2016年11月,企业决定将该厂房专用于仓储服务,根据36号文要求可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假设企业计算折旧使用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寿命20年,净残值率5%,此时应当:
(1)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1000-(1000-1000ⅹ5%)÷20÷12ⅹ6≈976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ⅹ(976÷1000)≈107万元
(2)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107万元>66万元,则应首先将66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接着计算"差额"=107-66=41万元,然后将41万元"差额"从44万元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除。
会计处理如下:
2016年5月购进厂房时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000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000
贷:银行存款 11100000
2016年11月将该厂房用于仓储服务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7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60000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410000
2016年5月继续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剩余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0000
接上例,如果企业是2017年4月决定将该厂房用于仓储服务,假设该厂房当时的净值因故减为550万元,则计算方法如下:
(1)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ⅹ(550÷1000)=60.5万元
(2)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60.5万元<66万元,则应直接将60.5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
2017年4月将该厂房用于仓储服务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605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