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种保证工作和咨询活动,目标是为组织增加价值,那么如何理解“保证工作”和“增加价值”?它是否就是有些人理解的内部审计在今后只搞绩效审计不搞财务审计了呢?或者说内部审计只有评价和咨询职能而没有监督职能了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理由有三。
其一,继续搞好财务审计是审计目标决定的,不断发生的世界性财务丑闻为此作了反证。我们认为,现代内部审计必须将工作重点放到效益审计上来,它是内部审计发展的方向,但是不等于只搞效益审计,而不搞或放弃财务审计。道理很简单,审计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审计的基本目标是审查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有效。这里,人们往往忽视了为什么把真实和合法两个目标放在前面,其实,只有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才谈得上效益。近两年西方国家暴露出来的安然、世通等财务丑闻无不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由于会计信息的虚假,使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和侵害,不但使公司股价一落千丈,甚至导致公司的破产和倒闭,企业都没有了,哪里还有效益和增加价值可言!这无可辩驳地证明了作为企业自我制约机制之一的内部审计应把真实性合法性作为首要目标,加强审计监督,搞好财务审计。因此,我们理解,定义中的“保证工作”应该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保证本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二是保证实现组织目标——增加价值。
其二,独立性特点主要是针对具有监督职能的财务审计而言的。内部审计新定义中再次强调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特点,内部审计部门为什么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就是因为它要进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以便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如果不进行财务审计,而只搞效益审计,只搞评价和咨询工作,那内部审计就不是审计、内审部门就不是审计部门,而应该为它正名为内部咨询部门(机构)或评价部门,这个部门是否独立就无所谓了,它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不独立的,可以放在财务部门内部,也可以放在公司办公室下或公司决策部门下。可见,新定义中一如既往地强调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特点,说明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内部审计中,虽然财务审计所占用的资源(人力、时间等)大大下降,但仍然没有放弃具有监督职能的财务审计这个审计的根本。
其三,新修订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以下简称红皮书,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版,下文所注页码均为该书的页码)中仍有许多财务审计和舞弊审计的条款与内容,说明财务审计仍是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下面我们摘录一些条款来证明。
——在《在评价合规项目时的法律考虑》标准中,红皮书说:“合规项目(审计)可以协助机构防止雇员过失违法,发现违法行为并打击雇员的故意违法乱纪行为,还可以……确定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责任,创建并加强机构身份并决定惩罚性赔偿的合适性……,促进合规项目的有效执行。”
——在《对控制过程的评价和报告》标准中,红皮书说:内部审计部门的这种评价应当包括“财务与运营信息的可靠性与完整性;运营的效果与效率;资产的护卫情况;对法律、法规与合同的遵守情况。”同时,这四项评价内容又在《对控制过程的充分性进行评价》标准中一字不漏地重复出现。
——在《分析与评价》标准中,红皮书说:分析性审计程序在确认以下内容时非常有用:“意外差异;潜在的错误;潜在的不合规或违法行为;其他异常或不重复发生的交易或事件。”接着,该标准还指出:“当分析性审计程序发现意外结果或关系时,内部审计师应该检查并评价这些结果或关系。……如果此类结果或关系无法得到解释,则表明存在潜在错误、不合规现象或违法行为等严重情形。内部审计师应该将这些通过分析性审计程序发现的、无法得到充分解释的结果或关系通报给合适层次的管理人员。”
——在《记录信息》标准中,规定“如果内部审计师正在报告财务信息,则审计工作底稿中记载会计记录是否与此财务信息一致”
——在《发现舞弊》标准中指出,“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拥有充分的知识,发现舞弊现象”,“舞弊包括以故意欺骗为特征的一系列违法乱纪行为。舞弊可以是为机构谋利,也可以给机构带来损害。”并列举了10多种舞弊的范例,提出了舞弊对公司形象的影响,即“舞弊调查的结果可能表明舞弊在一年或几年中对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年产生了以前尚未发现的严重负面影响。”。
以上这些简短的引述中我们完全可以看出,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真实性合法性的财务审计是十分关注的,并详细规定了舞弊审计的方法和程序。虽然他们往往用“评价”一词来解释内部审计,并作为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但是我们从以上引述中不难发现,“评价”中包含了浓重的“监督”意义。本来,审计就是以经济监督的身份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离开了监督,审计也就变异了,国家审计是这样,内部审计是这样,民间审计也是这样。评价也好,鉴证也好,它们都是为监督而工作,其本质是监督。人们通常说内部审计要搞好服务,本质上是要把监督寓于服务之中,而决不是放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