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变企业所有者的管理与发展观念。民营中小企业中家族式企业居多,这些企业内部控制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或企业家的重视和执行程度。长期以来,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企业主笃信以诚待人,江湖义气渗透到企业管理的诸多环节,认为加强内部控制,会影响组织内部成员的不信任感,因而导致企业内部失控。不少民营企业主认为企业效益是靠业务做出来的,而不是由内部财务管理管出来的;认为市场才是最重要的,内部控制会束缚自己及员工的发展。认识上的偏差,使这些领导者忽视了内部控制制度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作用。内部控制能否真正成为领导者的内在需求,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否流于形式的关键。而要使内部控制成为企业的内在需求,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财务信息是否决定着企业的决策;二是企业是否通过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取信于社会。改进民营中小企业领导者对待风险的态度和控制风险的方法,转变其对内部控制的态度,强化内部控制意识,提高内部控制理念,将控制制度融入企业管理之中,才能促进企业管理的科学化进程和持续发展,从而有效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
(二)提高企业内控制度行为主体素质。近年来,民营中小企业财会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滞后,一些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家庭成员、亲戚朋友被安排在财会工作岗位,缺乏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知识。有些企业虽然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但内部控制制度不全面,没有覆盖所有的部门和人员,没有渗透到企业各个业务领域和各个操作环节。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牵制,往往造成管理脱节。内控制度是企业各业务部门或人员,在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一种动态机制,是具有控制功能的各种方式、措施及程序的总称,它绝不等同于规章制度,也不等同于内部管理,更不是组织计划。内部控制要以有效为前提,其关键是作为内控制度主体的经理和员工。“人”是内部控制行为的主体,企业内部控制失效,经营风险、会计风险的产生,均与之有关。企业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同时,应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会计人员自我约束能力;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能力,减少会计业务处理的技术差错。
(三)改善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提高内部控制投入。由于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较差,企业负责人主要精力耗费在企业之外,搞社会关系、拓展企业外部生存空间,抓市场、跑资金,无暇顾及内部控制问题。企业为了其存活与发展,为了取得社会资本不得不在与政府部门的协调关系方面发生大量支出。通过创业者已有的和后续不断发展的社会关系网络获取各种资源成为民营中小企业创业和后续发展的基本条件,这样,企业领导者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投入企业之外。转变政府部门职能,改善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降低其创业和发展成本,使其在有限的资源下尽可能地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发展中的民营中小企业应逐渐提高内部控制投入,努力增加内部控制的效益。
(四)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要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被切实地执行,且执行效果良好,其必须被监督。企业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系统,加强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漏洞和隐患,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内部控制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及时修正或改进。为加强监督,我国已形成了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企业外部监督体系。但这些监督体系对民营中小企业的监督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我国民营企业会计规范体系还不健全。审查报表时,偏重于技术上的差错而不注重报表的真实性,缺少对报送虚假信息的责任追究与惩罚措施。政府监督的缺位和政府各有关部门信息的相互独立,客观上使民营企业会计行为放任自流。
民营企业外在监督的另一种缺位是社会监督的缺位。社会监督主要由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的会计中介机构执行。由于目前社会审计的业务尚未涉及到民营企业,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加之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内控乏力,使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不愿意从事民营企业审计工作。只有加强外部监督,通过外部监督对企业施加压力,并将这种压力转化为动力,督促企业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杜绝企业内控制度形同虚设的情况发生。
(五)完善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明晰管理权责。内部控制作为由管理当局为实现管理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则、政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与公司治理及公司管理密不可分。内部控制框架与公司治理机制的关系是内部管理监控系统与制度环境的关系。我国民营中小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个体、私营性质,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企业领导集权现象严重。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管理模式使民营中小企业管理缺乏内部约束性。有的民营中小企业形式上虽然也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但真正的法人治理机构并未到位,缺乏授权与监管。有些民营中小企业为节减开支,往往不设置内控机构或虚设,内部控制的内涵也较窄。
完善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即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及授权批准的控制要求加以控制。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合理设置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即一个人不能同时兼任可以隐匿自己所犯错误和不轨行为的职务,不相容的经济业务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部门参加,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企业的管理者必须在内部控制制度中规定出完成经济业务的恰当授权,使各部门及人员权责分明,这样,可以保证企业既定方针的执行和限制滥用职权,从而既有利于保护资产的安全,又能使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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