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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转让与要约收购义务


来源:吉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3/7 9:59:17

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按照在国有股权转让方式的选择上,协议收购仍然是主要模式。一方面,在诸多国有股协议转让中,避免要约收购仍然受到了重组方的关照,大部分公司收购股份均在30%以下。如沈阳北泰受让方向光电的股份比例为29.52%、友谊复星(控股)受让友谊股份的股份比例为29.98%。另一方面,尽管转让比例超过30%的公司有所增加(45家上市公司有18家受让比例超过30%),但上市公司普遍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如在祥龙电业、湖北兴化等国有股转让案例中,大股东均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并获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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