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由此可见,公司法在公司自己股份取得规定中并无“公司应异议股东之请求而取得自己股份”之例外情形。只是在《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49条规定:“反对分立、合并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法规的实施,大股东将可以用上市公司股权抵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正在拟定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办法》可能将明确允许上市公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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