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证券法》对资产重组中的信息披露也有一定要求,但与国外相比,还显得有些粗糙。《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通过强调重组中的信息披露、重组事项的事中审核,对资产重组中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社保基金理事会在对划拨国有股进行重组时,应当履行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与交易相对人进行资产交易或对设在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设定时,应当履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的行为。
那么,重组方必须从哪些方面披露详尽信息呢?
首先,重组方的信息披露应该追及到其最终控制人。这与国外将一致行动人视为同一人看待是一个道理。在中国证监会今年初发布的《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中已有所规定。该《意见》提出,上市公司必须进行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投资者有权知道一个企业到底被谁控制,上市公司要进行终极披露,即一层一层地披露间接持股方,直到没有关联方为止。因此,大股东变更完全应该按照这一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其次,包括最终控制人在内的重组方首先应该对自身情况有详细的披露。这些信息的披露对于投资者合理决策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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