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六下三条规定,在从事信托业务时,有下列情况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属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信托投资公司本身会计处理为,借记“信托赔偿准备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信托业务会计处理为,借记“信托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信托收入”等科目。
2.属于委托人自身原因导致对其信托资产司法查封、冻结,且须以其信托资产对第三人补偿的,仅能以其信托资产(扣除原约定费用和对未到期信托资产进行处置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的资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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