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取得的增值说进项票,过3个月再去认证怎么做账?
回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待已认证、可抵扣之时,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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