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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办法


来源:阜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4/7 10:00:56

一、会计核算健全的基本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有关税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设置账薄,正确如实进行会计核算,确保相关的销售业务及视同销售行为能及时、准确入账,无不计、少计或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抵扣凭证或如实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故意取得虚开的抵扣凭证或虚开收购发票的行为,从而确保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核算及计算真实、准确,同时能按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税务资料.

二、具体要求

(一)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1、纳税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对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对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照《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托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2、从事记账的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和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备独立记账能力,并熟悉财税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知识.

3、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及时办清交接手续,填制移交清册,并继续沿用原来的账簿,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对兼职记账的会计人员,原则上最多不能兼职超过3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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