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应按规定及时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等,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
2、对购买的货物应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并有相应的货物验收证明.
3、对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取得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进行成本核算,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制作相应的产品成本计算单及相应的费用分配表.
5、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备,并经过有关人员的审核,并连续编号,按期装订成册.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它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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