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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费税前扣除


来源:抚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4/20 11:27:21

(一)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对企业所得税相关实务操作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作了明确。文件中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工装并非全是劳保用品店购买的粗布服饰,尤其是商业银行、机场等企业购买西装做为统一工装,支出数额较大,究竟属于“劳保用品”还是福利费,各地执行不一。本条款将工装支出定位为“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符合时代的特点)。

(二)防暑降温用品等税前扣除是以企业发放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等实物为前提,对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用,不符合有关劳动保护支出的规定,不得以劳保费形式在税前扣除,而应当按照企业发放奖金、补贴计入工资薪金。

(三)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没有规定对“劳保用品”征个人所得税。此事实需要所属税务机关判定,如果不属于从福利费中发放的“人人有份”的福利性质的“津贴、补贴”就不征个人所得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2011]34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员工的服饰费用,如果属于劳保用品的,准予直接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劳保用品范围的服饰费用,如一些服务性行业的职业装,在34号公告下发之前,通常认同为福利费用支出,在限额比例内扣除。34号公告下发后,服饰与工作装备、用具一样,可以直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但是必须符合合理性、统一制作、统一着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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