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购卡方取得预付卡时已经获得发票并可用于在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如果持卡消费又取得发票则会造成同一项费用重复扣除。因此53号公告明确销售方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此项收入应当以未开票收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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