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会计凭证装订时,对于那些较多的原始凭证,例如,发货票、收货单、领料单等,也可以不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单独装订成册,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种类,然后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或“所附原始凭证另订”)和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
注意:通常需要在每月的第一本凭证的首页,要附上“会计报表”、“科目余额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现金盘存表或资金月报表”等,至少要有科目余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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