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1)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
①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②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2)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即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
①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②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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