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定金的当天.
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诚意金、订金、认筹金、会员费等"与"定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应税行为根本就没有发生,没有相关税务文件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均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企业收取"诚意金、订金、认筹金等"时,是没有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也就说不上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了.
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准业主收取的"诚意金、订金、认筹金、会员费",按照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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