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制度.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销售收入(含预售收入),是应该预缴土地增值税的.
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分析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诚意金、订金、认筹金、会员费",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也不是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因此,同样也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房地产企业实现销售收入的基本条件是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企业收取"诚意金"时,根本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定条件.对企业和购房者而言,"订金、诚意金、认筹金等"是不受《合同法》保护的,随时均有可能退还.所以,"订金、诚意金、认筹金"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的收入,仅仅是暂收应付的款项.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诚意金、认筹金等",是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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