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支付的税控技术维护费用可以抵减增值税额的按上述财会〔2012〕1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不符合抵减增值税额的,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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