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各种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社会自愿捐款,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捐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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