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吗?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应按购销金额0.3‰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通常应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是含税金额则需要按含税金额贴花,如合同所载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则不需按含税金额贴花。
所属地区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口径执行。
以下地方规定仅供参考。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征印花价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规定:
随着1994年1月1日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原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分别按购销金额和加工承揽收入的计税口径发生变化。为此经研究,对从1994年1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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