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计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贷方
进项税计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借方
举例:1、某企业8月期初“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借方余额50000元。本月进项税额120000元,本月销项180000元,当月应缴增值税=180000-(50000+120000)=10000元
会计分录:
借:应缴税费- 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00
贷:应缴税费- 未交增值税 10000
缴纳时:
借:应缴税费- 未交增值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某企业8月期初“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借方余额50000元。本月进项税额120000元,本月销项160000元,
当月应缴增值税=180000-(50000+120000)=-10000元,出现这种结果表示当月可抵扣税金大于当月销项税额,期末还有留抵10000,不用交税,也不用做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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